文章導讀
2018年8月10日,《中國建設報》策劃了兩個專版報道了當前全國建筑垃圾治理試點工作情況,建筑垃圾資源化委員會常務副主任陳家瓏教授發表了《我國建筑垃圾處理三論》,全文如下。
來源:中國建設報
論認知——
解決好建筑垃圾應是城市管理新常態事務
隨著中國城鎮化發展的迅速推進,大規模的拆除和建造活動產生了數量龐大的建筑垃圾,盡管建筑垃圾處理的問題已經引起相關政府管理部門、科研人員的注意,但總體而言社會各界對建筑垃圾資源化的認識程度都還不夠。
首先從建筑垃圾的產生必然性來看,這是人類持續發展和對物質生活無止境的追求與有限的工程壽命及地理資源環境之間的難以調和的矛盾,在有限的工程壽命及地理資源條件下,要追求符合當代人需求的生活條件就必然要不斷地改舊建新。由此,建筑垃圾的產生是不可避免的,只是多與少、慢與快、能否循環利用的問題。
其次從建筑垃圾在工程建設全壽命周期的位置關注度來看,過去,人們只關心工程的建設,從建筑物的“出生”到建成維護,都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和規定,而建筑物的“死亡”卻極少研究和規定,隨意性很強。對建筑物“死亡”后形成的建筑廢物的出路考慮也不多,執行上更是任其自然。
再從對建筑垃圾的觀念來看。以前,人們只關注產生的建筑垃圾,關注建筑垃圾對環境的影響和危害,很少關注建筑垃圾是如何產生的?如何避免、減少?在什么環節怎樣去做?缺少對建筑垃圾也是一種資源、能循環利用的關注,缺少如何避害趨利,變廢為寶的關注。
從政府管理觀念來看。缺乏正確的認識,即建筑垃圾的管理不只是環衛部門的事,而是整個政府部門的事;建筑垃圾處理是城鎮化發展過程中不能回避的問題,和道路、給排水、生活垃圾一樣是城市基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城市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的物質基礎。而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理是城市發展到一定階段必須利用的技術途徑。解決好建筑垃圾的問題,對改善城市人居生態環境,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推動城市節能減排,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都有重要作用,不是臨時的措施,而是新常態事務。
論技術——
首先要解決規模化、解決量的問題
我國對建筑垃圾處理和再生利用技術研究起步較晚,投入的人力、物力不足,雖然有一定的成果,但缺乏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能力,與國外的設備技術相比適用性上有差距。
科研機構和企業在市場選擇原料時,建筑垃圾原料往往是干凈和可控的。但在一個地區擔負全面處理建筑廢物時,特別是特許經營的企業,政府會把地區所有建筑垃圾都交由該企業處理,其原料的復雜性往往超出設計預期。
目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固定式處理設備絕大部分是在原先的砂石生產設備增加部分功能改進而來,其處理建筑廢物能力有限。由于目前我國尚未能實行建筑垃圾的源頭分類,因此,處置工藝和設備必須考慮原料的分類分選、破碎機型、入料與破碎、出料與傳輸、鋼筋與輕物質分離等問題。
由于準備不足,全國幾乎所有城市都缺少規劃與處理設施,就是填埋也沒有規劃用地,大量的建筑垃圾沒有出路。解決當前建筑垃圾無處可去又急需消納的問題,是建筑垃圾資源化技術研究的又一重要方面。建筑垃圾資源化技術首先要解決規模化、解決量的問題。
目前,全國資源化處置建筑垃圾的企業經營普遍存在困難,究其原因,主要是建筑垃圾原料復雜和工藝不夠成熟穩定。這方面,首要和關鍵是要解決建筑垃圾的分類技術與裝備,解決在施工現場分類問題。分類問題解決不了,建筑垃圾的加工成本永遠降不下來。分類有管理問題,也有技術問題。比如,分類的標準;拆除工地如何分類、在建工程如何分類;分類后如何儲存、如何運輸等等。這些研究,一定要以企業為主導,包括施工、運輸、裝備制造企業等。目前,受能力范圍的限制,資源化處置企業往往靠自己搞分類,這不是最好的辦法,其效率和效果都遠不如源頭分類,加工成本反更高。另外,研究低成本加工技術要與再生產品應用量結合起來,應用量大的產品才有可能降低成本;還要與現場就地回用結合起來,減少運輸和裝倒成本。
論管理——
誰該為建筑廢物的產生負責
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一個切實有效的指導意見或者實施細則用于指導城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省級行政區中只有13個具有建筑垃圾資源化的管理辦法或規定,并且還有相當一部分所做的規定是宏觀的、原則性的,可執行性不強;作為建筑垃圾資源化的實施主體的地級行政區雖然有一半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建立了規章制度,但是能夠推動本區域建筑垃圾資源化發展的不多。主要存在的問題有:
體制問題。建筑垃圾的處理和利用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產生、運輸、處理、再利用各個層面,涉及到地方住建、城管、市容、環保、工業與信息化、發改委、交通、公安、國土等多個行政管理部門。只有所有的環節統一管理、協同配合、有效聯動,才能形成一個閉合的建筑垃圾處理鏈,真正實現建筑垃圾的資源化利用。目前,這些鏈節間實際是孤立和碎片化的。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廢物的管理工作。但這只是建筑垃圾產生后的管理。實際上,從整個社會層面講,實現建筑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綜合利用產業化,需政府、建設、設計、施工、研發單位和社會公眾共同作用,涵蓋了建筑垃圾資源化全過程中的源頭控制、產生、運輸、再生處置和推廣應用等各個階段。要在建設項目立項決策、設計、施工、驗收、運營和拆除等方面加以控制,這是源頭和產生階段的管理內容,不在其職責和權限之中。
機制問題。缺乏源頭減排約束機制。多數發達國家均實行“建筑垃圾源頭消減策略”,效果顯著。而我國在項目設計時無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理預算,產生的建筑垃圾無資源化處置費用,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根據成本最低原則,不愿選擇對建筑垃圾采取資源化利用的處置方式。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立項時,未提出對建筑垃圾減排與綜合利用處置方面的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招投標文件中未對建筑垃圾減排與綜合利用提出明確要求。城市規劃和建筑設計缺乏遠見,導致很多建筑還沒到使用壽命,就被拆除重建,過早夭折。拆除管理空白、方式粗放。
產生者負責機制尚未建立。誰產生誰負責,既是政策規定,也是社會共識,但如何落實產生者負責是亟待解決的管理問題。首先要研究誰是產生者,應該負什么責任。建筑垃圾分為5大類,每一大類的產生者各有不同。例如拆除垃圾,由于建設工程產品壽命周期長和建筑廢物的產生滯后性,幾十年甚至上百年過去了,當初工程的利益獲得者早已無處落實,原產生者負責實際成為空談。這里還有多種產生者,一種是當初工程的擁有者,曾獲得過工程帶來的利益,隨著工程自然壽命的結束必須要為建筑廢物的產生承擔責任;一種是因各種原因使工程壽命非自然結束,這里要確定的產生者比較復雜,但可以明確的是,誰從中獲得了最大利益誰就是產生者,就該為建筑廢物的產生負責,而讓拆除者負責的做法即不合理也難以實現。
再生產品推廣機制缺少。雖然我國在相關法律中提出:“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在一些部門和地方也將符合標準的再生產品列入綠色建材推薦目錄和政府綠色采購目錄,要求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項目優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但由于缺少具體措施,沒有具體比例,強制性不夠,使這些要求只成為號召。如何采取相應的程序和辦法,使其成為必須執行的條例?如何在設計、竣工驗收環節強化落實?如何建立和實施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標識制度?落實再生產品推廣使用機制,是深入開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緊迫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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