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移動通信技術的持續進步,廢舊手機成為國際上電子廢棄物回收政策研究的新課題[1]。發達國家廢舊手機等電子廢棄物回收結構的突出特點是:廠商和拆解回收商是最重要的回收主體,基于這樣的回收結構,促進廠商和拆解商的綠色技術創新,構成發達國家電子廢棄物回收科技政策的重點。與發達國家相比,作為世界上最大的手機消費國(截至2008年8月底,我國擁有6.16億手機用戶,未來每年將產生1億多部廢舊手機),我國廢舊手機的回收結構呈現怎樣的整體特征?基于如此特征的回收結構,我國廢舊手機回收科技政策的重點內容應該是什么?目前來看,我國相關的研究缺乏對上述問題的討論[2],而加強這些問題的研究,對于制定相應的適合國情的科技政策顯然是必要和迫切的。
1技術產品生命周期與廢舊手機回收
技術產品的生命周期概念,為認識廢舊手機回收結構提供了恰當的視角。技術產品的生命周期(Artifact Life Cycle),又稱生命循環或壽命周期,是指技術產品作為人工自然物,從自然中生成到報廢消解于自然中去的,“從搖籃到墳墓”(Cradle-to-Grave)的整個過程。技術產品的生命周期既包括制造產品所需要的設計和生產過程,也包括產品的市場營銷、貯存、運輸等流通過程,還包括產品的使用、維護、舊物再利用,直至拆解再循環和最終產品報廢處置。這些過程相互作用,構成一個完整的技術產品的生命周期。技術產品的生命周期分析(Life Cycle Analysis,LCA),則是針對整個技術產品生命過程中的環境影響,以技術產品為主線,分析產品的設計、生產、銷售、使用和廢棄等各個過程的環境影響及其對策。
圖1手機生命周期
根據技術產品生命周期概念,手機生命周期包括手機的設計、生產、銷售、電信運營、使用、維修、二手手機再利用、手機拆解處置等過程。基于技術產品生命周期概念,廢舊手機回收事業顯然包含以下三方面內涵:第一,手機有一個有限的生命,手機所經過的每個不同的過程都對廢舊手機回收和環境保護政策提出了不同的挑戰;第二,在手機生命周期不同的過程中,手機的環境影響有大有小,相應的利益主體的回收責任有重有輕;第三,在手機生命周期不同的過程中,手機的回收及其環境影響,需要不同的利益主體基于不同的回收技術,實施不同的應對策略。
在我國,手機生命周期的各個過程所涉及到的相關利益主體,主要包括手機廠商、手機銷售商、電信運營商、手機消費者、手機維修商、二手手機商和手機拆解商等。各個企業不同程度、不同形式地從手機消費者手中回收廢舊手機,形成了我國特殊的廢舊手機回收結構。
2我國廢舊手機回收結構的“橄欖型”整體特征
我國廢舊手機回收已經初步形成了“橄欖型”的結構。所謂“橄欖型”結構,顧名思義如同橄欖——“兩頭小,中間大”的似球狀體。即在手機生命周期的視野中,相關企業對廢舊手機回收的努力和貢獻如同橄欖形狀——“兩頭小,中間大”。處于手機生命周期中間過程的手機維修商和二手手機商,對于減少舊手機垃圾化及其環境壓力擔當最為重要的回收渠道和手機再利用作用,構成當今我國廢舊手機回收的核心力量;而位于手機生命周期前端的手機廠商、銷售商、運營商,尤其是位于末端的手機拆解商,對廢舊手機回收貢獻不大。
(1)個別手機廠商進行有限的綠色技術創新和公益回收活動。目前,在我國,獲得手機牌照的企業共計達到90多家,手機產能達到每年5億部,我國已經成為全球最大的手機生產基地。作為手機生命周期的起點,手機生產企業負責手機的設計與生產,他們是否對手機進行綠色設計與生產,并積極承擔回收廢舊手機的責任,對回收事業影響巨大。
發達國家電子廢棄物回收事業的重要科技政策是:政府要求生產企業加強源頭控制,進行綠色技術創新,采用無害化材料和環境友好的工藝進行生產。歐盟于2006年7月1日實施《關于在電氣電子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簡稱RoHS),要求進入歐洲市場的電子電氣產品,禁止使用6類有害物質(鉛、鎘、汞、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二苯醚)。我國政府于2007年3月1日施行了《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在這兩個法令的影響下,我國的手機生產企業進行了手機無鉛化的技術創新,生產無鉛的“綠色手機”。目前企業這種綠色創新的動力主要來自法律的推動。
隨著發達國家強制實施企業責任延伸制度,要求電子電器生產企業承擔回收其廢舊產品的責任,我國某些著名手機生產企業,主要是諾基亞、摩托羅拉等幾個企業,近些年自愿展開了一些廢舊手機回收公益活動。如,2005年12月6日,摩托羅拉、諾基亞和中國移動聯合發起“綠箱子”廢棄手機回收環保計劃。在我國,目前主要是少數幾個著名的手機廠商在長期從事廢舊手機回收,還難以看到其它廠商的響應。由于這些回收活動主要是無償回收,效果不佳,回收渠道作用還非常有限。
(2)少數手機銷售商進行“運動式”回收活動。在廢舊手機的回收過程中,手機銷售商可以通過向消費者宣傳回收、直接回收、和手機廠商合作回收等多種方式成為重要回收主體。
在我國,由于沒有相應的制度強制要求,手機銷售商普遍缺乏廢舊手機回收宣傳的企業文化,手機銷售員普遍沒有受到廢舊手機回收宣傳方面的培訓,他們在實際售賣手機的工作中,普遍不向顧客宣傳廢舊手機的環境危害及回收途徑。
少數著名的手機銷售商通過“以舊換新”的方式展開回收活動。2006年3月18日,蘇寧電器開展了為期1個月的手機電池回收活動。北京迪信通于2006年8月舉行了以舊換新活動,活動期間,廢舊手機可抵一定數額費用購買新手機。北京大中電器于2008年1月30日起,在10家門店內啟動了為期15天的廢舊手機回收活動。中域電訊在2008年1月22日~3月6日舉辦以舊換新活動。2008年5月15日,國美通訊啟動了“回收舊手機綠色行動”,在全國1200多家門店以舊換新。銷售商“以舊換新”活動是一種促銷的商業行為,消費者比較容易接受這種有償回收形式。目前這種回收活動還是少數企業的“運動式”活動,沒有成為業內比較普遍的長期行為,回收活動的社會影響力不大,所發揮的回收渠道作用有限。
(3)獨家電信運營商進行回收活動。電信運營商通過運營服務、定制手機和銷售手機等方式與手機消費者和生產商有廣泛的接觸。因此,運營商可以通過向消費者宣傳廢舊手機回收、直接回收、合作回收等多種方式成為重要回收主體。
近年來,我國六大電信運營商(2008年4月重組后為五大運營商)中,只有中國移動公司在不斷地進行自愿廢舊手機回收活動。2005年12月6日,中國移動聯合摩托羅拉、諾基亞發起“綠箱子”廢棄手機回收環保計劃,在約1000家中國移動通信自有營業廳設置“綠箱子”回收裝置。2007年,中國移動擴大了“綠箱子”環保計劃,在全國60%的縣級以上自有營業廳及社區等公共場所設置回收裝置。中國移動計劃在2008年覆蓋全國80%的自有營業廳,在2009年覆蓋全國所有自有營業廳,力爭自2008年開始,年回收廢棄手機及配件數量達到當年客戶數量的千分之一[3]。中國移動“綠箱子”環保計劃的持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回收量仍然不大,不是我國廢舊手機回收的主渠道。
(4)手機維修商擔當回收主渠道作用。維修商除了可以延長“一手”舊手機的使用壽命,還可以回收維修消費者淘汰的舊手機,支持二手手機循環再使用。因此,維修商應該能夠成為廢舊手機回收中的重要主體。
我國手機維修行業比較繁榮,各種類型、各種性質的手機維修點遍布全國,多層次、多方面地滿足了日益增長的手機消費者的廣泛維修需求(根據我們課題組的問卷調研,68%的被調查者維修過手機)。其中,具有中國特色的個體經營的手機維修點廣泛存在,如目前上海共有7000多家手機維修點,其中個體維修點占60%左右。維修商不僅僅從事手機維修,也從事手機回收,如手機銷售商的維修點多是有償回收,而個體經營的手機維修點則普遍收售舊手機。我們面向全國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見圖2),賣掉舊手機的人群中,有20.9%的消費者把舊手機賣給維修商,而二手手機購買者中,有24.4%的人從手機維修商購買。手機維修商以市場為導向的回收已經構成了我國廢舊手機回收的主渠道之一,個體維修商構成我國有償回收、制作、銷售二手手機的重要主體。
圖2二手手機商和手機維修商構成舊手機收售主渠道
數據來源:2007年8月,我們課題組根據各省市手機普及率面向全國發放的1000份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
(5)二手手機商處于回收和再利用舊手機的核心地位。現在手機已經成為快速消費品,使用周期縮短,更新速度加快,大量的舊手機在仍然具有使用價值的時候就被消費者淘汰,這使得二手手機商可以作為一個有效利用舊物的關鍵角色,為當代廢舊手機回收事業作出突出貢獻。早在2004年,市場研究公司Gartner就指出,2003年中國新增的6200萬個手機用戶中,有40%的用戶(即2480萬戶)使用的是二手手機。我們課題組2006年8月面向全國的問卷調查(1000份)顯示,購買過二手手機的用戶占被調查者的9%,2007年8月的這個調查數據則為11%,基于這兩個調查數據推算,2006年8月到2007年8月這12個月期間,我國二手手機用戶至少增加了1500多萬,占這期間我國新增約5700萬手機用戶的26%。可見,我國二手手機需求旺盛,二手手機市場繁榮。
在我國,二手手機銷售商是指一切以盈利為目的的、專門從事買賣舊手機的個體和群體,包括:街邊買賣(往往主要是有償回收)舊手機的流動小商販;有固定場所的二手手機銷售攤位、銷售店或專業銷售市場。這兩者之間往往構成分工不同的利益同盟。
全國范圍內以廣州和深圳二手手機市場為核心的二手手機業具有多元、高效的有償回收渠道,可以靈活充足地獲得貨源;二手手機批發與零售密切結合,構成發達的銷售網絡;二手手機具有成本低、價格便宜卻利潤空間大的特色,可以形成以物美價廉的“翻新機”為主的多元產品,滿足以城鎮低薪者、農民、農民工和學生為消費主體的廣泛需求(在廣州和深圳的二手手機市場中,還有許多非洲人常年收購二手手機回國販賣)。二手手機商已經成為我國當前最為重要的廢舊手機回收主體。問卷調查顯示(見圖2),賣掉舊手機的人群中,高達74.3%的消費者把舊手機賣給二手手機商(小商販和二手手機店),而二手手機購買者中,高達63.8%的消費者從二手手機商購買二手手機。顯然,二手手機商對于促進舊手機延緩變廢起到最為重要的作用,這構成我國廢舊手機回收事業區別于發達國家的最為顯著的特色(發達國家的社會消費結構以中等收入階層為主體,普遍沒有二手手機市場或者二手手機市場非常弱小)。
(6)手機拆解商陷入“無米下炊”和“污染嚴重”的二元發展窘境。手機拆解商處于手機生命周期的末端,手機拆解商能否高效拆解,尤其是能否綠色拆解處置報廢手機,對于廢舊手機回收事業有重要影響。
我國政府學習發達國家的經驗,引進符合環保標準的機械拆解技術,支持發展廢舊家電回收企業。但是,由于二手手機等舊貨再利用事業的“截流”,這些回收企業收購不到足夠的廢棄手機等電子產品,嚴重缺乏原材料,導致開工不足,技術資源常常處于閑置狀態,發展普遍處于困頓之中。有些拆解企業迫不得已,采用人工拆解的方式來應對回收上來的少量電子廢棄物。
除了機械拆解模式,我國還存在不同于發達國家的人工拆解模式,這類拆解模式以廣東省汕頭市貴嶼鎮和浙江省臺州地區的人工拆解為代表。人工拆解企業多是小作坊或小企業,他們能夠回收到較為充足的廢舊手機,利用自己開發的簡易技術進行手工拆解,而且拆解的精細程度和舊電子元器件的循環利用率都很高。但是,由于他們存在關鍵處理技術污染嚴重的致命缺陷,使得其發展受到輿論批判和嚴格管制,其綠色技術轉型正在艱難進行[4]。
3“橄欖型”回收結構的成因
在我國,廢舊手機回收呈現“橄欖型”結構,主要源于以下3方面因素的影響:
(1)我國還沒有真正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盡管我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但實際上,這類規定比較籠統,可操作性差,回收責任到底如何承擔,以及用何種方式承擔,至今仍然都沒有明確的細則規定,也沒有具體的配套措施,手機廠商等各企業即使沒有回收行動也沒有多大法律壓力,廠商的綠色技術進步也有限。因此,在我國廢舊手機回收事業中,絕大多數的手機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缺乏參與廢舊手機回收實踐的積極性,個別優秀企業有限的自愿回收行為難以上升為各行業的普遍行為。
(2)在我國,手機往往“舊而不廢”。由于手機技術創新的加速,手機升級換代和消費者加速淘汰手機相互作用,導致大量被淘汰的手機只是舊手機而不是報廢手機。更為重要的是,我國多數消費者仍把舊手機視為財物,很少有消費者把舊手機當作廢物扔掉(問卷調查顯示,89%的被調查者不會把廢舊手機當作垃圾扔掉;88%的被調查者愿意在有償的條件下配合舊手機回收,只有12%的被調查者愿意配合無償回收)[5]。因此,廠商、拆解商等無償回收活動難以同手機維修商和二手手機商的靈活有償的回收相競爭,也就難以成為回收主渠道。而手機維修商和二手手機商以市場為導向的回收行為,構成我國廢舊手機回收的主渠道。
(3)我國大量的低收入者愿意使用舊手機。我國目前經濟發展不平衡,沒有形成像發達國家那樣以中等收入階層為主體的社會消費結構,還存在著高比例的低收入者。大量的低收入者,包括農民、農民工、城鎮低薪者和學生,愿意購買物美價廉的舊手機的“翻新產品”。這些二手手機消費者對二手手機的消費需求,催生了發達的手機維修業和二手手機業聯合締造的手機再利用事業。
4“橄欖型”回收結構的科技政策內涵
與我國廢舊手機回收“橄欖型”結構相比,發達國家廢舊手機等電子廢棄物回收的主流結構則恰恰呈現“啞鈴型”特征,即手機生命周期兩端的廠商和拆解商實際上擔當最為重要的回收責任。兩種結構相比較,我國廢舊手機回收呈現以更加環境友好尤其更加節約資源和能源的手機再利用為主、以拆解處置為輔的鮮明特色,大大優于發達國家以“末端治理”——拆解處置為主的回收處置結構,更有利于可持續發展。顯然,不同的回收結構產生的科技需求是不同的,應對的科技政策也應該有所不同。針對廢舊手機回收的“橄欖型”結構,我國應該進行觀念創新和管理創新,在思考和制定廢舊手機回收科技政策以及電子廢棄物回收科技政策時,不盲目學習發達國家經驗。發達國家從事電子廢棄物回收的重點在于污染治理,我國則是應該污染治理和資源能源節約并重,選擇的回收方式應該較發達國家復雜,強調的技術創新重點也應該與發達國家有所區別。
具體而言,基于“橄欖型”結構的國情,我國在思考和制定廢舊手機回收科技政策時不要將廢舊混為一談,而是要明確“廢舊相分”,區別思考針對舊手機回收利用和報廢手機回收利用的兩種不同行為及其支撐技術,區別制定針對兩種不同回收利用行為的科技政策。一方面,像許多決策者和研究者所強調的那樣,我國立足于全程控制的理念,要學習發達國家經驗,加快推進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強制手機廠商承擔源頭控制的創新責任,促進手機拆解行業的技術創新,以加強末端治理。但另一方面,則要充分重視和推動目前決策者和學者都比較普遍忽視的中國特色的節約資源和能源的舊手機回收再利用事業。
我國是人均能源和人均資源匱乏的國家,同時擁有大量的以低收入者為主體的消費者愿意使用二手手機。因此,大力發展舊手機再利用事業,有效利用舊物顯然適合我國國情,契合我國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發展目標。在發達國家,“啞鈴型”回收結構使得其科技政策側重從環保的維度促進廠商和拆解商的技術創新,而對手機維修商和二手手機商的手機再利用技術創新則重視不足。但是,在我國,廢舊手機“橄欖型”回收結構恰恰顯示了我國手機再利用發達且構成回收核心主體的中國特色國情。因此,制定恰當的科技政策,推進舊手機(舊電子電器產品)再利用技術的創新和擴散,支撐和引領手機(舊電子電器產品)再利用事業的發展,是我國科技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必須思考的重要內容。
在我國,手機廠商還普遍缺乏針對舊手機再利用而進行技術創新。因此,政府應從源頭抓起,既要像發達國家那樣,推動廠商進行綠色創新減輕污染,又要針對國情,制定各種優惠政策,引導、鼓勵和支持手機廠商設計開發和生產有利于手機再利用的新技術,如易維修、易拆解、易組合的新手機設計,零部件統一規格,手機充電器、電池統一標準,等等。
同時,我國應該規范舊手機再利用事業的發展,制定針對舊手機再利用市場的技術規范,切實實施和推廣從業者技術培訓制度,鼓勵和支持舊手機維修技術、檢測技術、翻新技術的創新和普及,推動維修商和二手手機商提高二手手機的質量,吸引越來越多的消費者購買二手手機,從而促進整個產業健康持續發展,達到節約資源能源并減緩環境壓力的雙贏效果。
在推動舊手機再利用技術發展的過程中,科技政策制定部門需要重點破解的一個認識和管理誤區是:很多消費者、媒體從業人員甚至政府官員認為,舊手機得以再使用的主要方式——“翻新機”是“黑手機”,應該嚴厲打擊。實際上,2004年《商務部關于加快舊貨行業發展的通知》文件中,明確規定可以銷售經過清理、維修和加工的舊貨商品,但在商品的明顯部位要張貼“舊貨”標識,不得以舊貨冒充新貨欺騙消費者。2008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循環經濟促進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也強調: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經過修復后銷售的,必須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利用產品。《巴塞爾公約》的研究組織MPPI也強調買賣翻新機是正當的舊貨貿易行為。在我國,有些手機商店把翻新機當成新機售賣,尤其面向廣大農村銷售,這則構成欺詐行為,敗壞了翻新機的名聲,不利于手機再利用事業的健康發展,有關政府部門應該嚴厲打擊這種欺詐行為。因此,促進舊手機翻新技術發展的科技政策的制定、實施和宣傳,會對維護翻新機在二手手機市場中的正當貿易地位,支撐舊手機再利用事業的長足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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